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亚,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0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德亮,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5日。
上诉人刘文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09)景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文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文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刘文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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