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国荣,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代理人陶勇,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刚,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玲,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丽娟,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薇,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玲,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国荣与被告邹刚、杨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0年3月2日、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国荣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勇,被告邹刚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薇、刘殿玲,被告杨丽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薇、刘殿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国荣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29日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07-2-8-1号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时向被告支付了定金。然而被告于2009年12月23日单方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 000元。
被告邹刚、杨丽娟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实。由于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办理产权交易和付款的义务,且经被告二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被告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了合同。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29日,原告胡国荣与被告邹刚、杨丽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胡国荣)购买甲方(邹刚、杨丽娟)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支路107-2-8-1号房屋一套,购买价格为412 000元。乙方于签订合同时交付定金10 000元,在房屋过户时定金自动转为第一部分购房款。甲乙双方约定2009年12月10日或之前进行产权交易。并在产权交易所受理后,由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140 000元给甲方。房款260 000元由乙方委托经纪方向银行申请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尾款2000元于甲方支付乙方银行贷款后交房之日付清。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经纪方(丙方)也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2009年11月30日,被告邹刚向原告胡国荣出具的收条载明其收到原告胡国荣定金10 000元。
随后,原告胡国荣、被告邹刚在重庆市锦绣家园公司提供的《面签回执》上签字确认。该回执中除载明原、被告双方还需提交的书面资料外,还载明了贷款发放的过程要求及放款后续事宜告知。
2009年12月23日,被告邹刚、杨丽娟向原告胡国荣发出解除合同函一份,载明:因乙方(胡国荣)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及办理产权交易,甲方(邹刚、杨丽娟)在2009年12月10日后两次催促丙方(重庆三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知乙方办理产权交易。但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向甲方、丙方提供时候交易的信息,导致甲、乙双方交易不能进行,甲方即日起解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咨询电话
官方咨询电话15155224343
咨询电话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