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梅英(反诉被告),女,汉族,1944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保刚,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永刚(反诉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反诉被告)万相臣,男,汉,1946年出生,住召陵区翟庄街道冯庄村前街
委托代理人翟坤山,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梅英诉被告庞永刚、万相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庞永刚于2010年5月21日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庞永刚与梁梅英、万相臣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并判令梁梅英、万相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梅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保刚、被告庞永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张晓光、被告万相臣的委托代理人翟坤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梅英诉称:
2002年4月7日,被告万相臣(原告的丈夫)背着原告把我们共同拥有的一处宅基地和房屋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庞永刚,万相臣对我谎称把老宅出租了,这30000元是10年的租金。2009年,村里在办土地使用者时,我才知道宅基地和房子卖给了庞永刚,该宅基地是村里分给我们家的,不允许买卖,现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并将房屋交还原告。
被告庞永刚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是恶意串通,我买房已将近10年,买房时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均在场,他们都表示同意,现在原告诉称不知道是我买房,完全是谎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相臣辩称:我与被告庞永刚的买房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被告庞永刚反诉称:2002年3月,反诉人庞永刚了解到梁梅英和万相臣欲对外出售冯庄村中街房屋一套,经双方协商,以30000元的价格成交,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证明,万相臣在协议上按了手印并加盖了印章。梁梅英和万相臣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庞永刚,反诉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近30000元,房屋装修后,反诉人居住至今已长达九年,这期间,被反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梁梅英现在突然起诉,要求法院认定买卖房屋无效,是一种严重恶意毁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反诉人与二被反诉人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并判令二被反诉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7日,庞永刚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万相臣的一所房屋包括宅基地。被告庞永刚已将购房款30000元交给了被告万相臣。万相臣为庞永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自有冯庄万相臣转让房屋一所,包括地皮宅基地,现金30000元,已付清。今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有万相臣出头办理,有买房人出钱,如有大队追求其它事,有万相臣负责处理,售房人冯庄万相臣,购房人漯河市五一路庞永刚。2002年4月7日",
咨询电话
官方咨询电话15155224343
咨询电话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