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蚌埠房产纠纷律师网站,有关任何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

梁梅英诉庞永刚、万相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7/21 15:23:00

原告梁梅英(反诉被告),女,汉族,1944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保刚,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庞永刚(反诉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文有,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
被告(反诉被告)万相臣,男,汉,1946年出生,住召陵区翟庄街道冯庄村前街
委托代理人翟坤山,漯河市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梅英诉被告庞永刚、万相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庞永刚于2010年5月21日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庞永刚与梁梅英、万相臣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并判令梁梅英、万相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梅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保刚、被告庞永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有、张晓光、被告万相臣的委托代理人翟坤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梅英诉称:
2002年4月7日,被告万相臣(原告的丈夫)背着原告把我们共同拥有的一处宅基地和房屋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庞永刚,万相臣对我谎称把老宅出租了,这30000元是10年的租金。2009年,村里在办土地使用者时,我才知道宅基地和房子卖给了庞永刚,该宅基地是村里分给我们家的,不允许买卖,现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并将房屋交还原告。
被告庞永刚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是恶意串通,我买房已将近10年,买房时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均在场,他们都表示同意,现在原告诉称不知道是我买房,完全是谎言,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相臣辩称:我与被告庞永刚的买房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被告庞永刚反诉称:2002年3月,反诉人庞永刚了解到梁梅英和万相臣欲对外出售冯庄村中街房屋一套,经双方协商,以30000元的价格成交,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证明,万相臣在协议上按了手印并加盖了印章。梁梅英和万相臣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庞永刚,反诉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近30000元,房屋装修后,反诉人居住至今已长达九年,这期间,被反诉人从未提出过异议,梁梅英现在突然起诉,要求法院认定买卖房屋无效,是一种严重恶意毁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反诉人与二被反诉人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并判令二被反诉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7日,庞永刚以30000元的价格购买万相臣的一所房屋包括宅基地。被告庞永刚已将购房款30000元交给了被告万相臣。万相臣为庞永刚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自有冯庄万相臣转让房屋一所,包括地皮宅基地,现金30000元,已付清。今后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有万相臣出头办理,有买房人出钱,如有大队追求其它事,有万相臣负责处理,售房人冯庄万相臣,购房人漯河市五一路庞永刚。2002年4月7日",


万相臣在售房人一栏签订签名按手印并加盖了印章。房屋交付后庞永刚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庞永刚称花费近30000元。房屋装修后,庞永刚及家人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现原告梁梅英以被告万相臣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屋所占宅基地不准买卖为由,要求确认买房协议无效,退还房屋,被告庞永刚拒绝退还房屋,要求确认买房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另查明:本案诉争的该房产原系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所有,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冯庄村委会分给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的宅基地。被告庞永刚于1975年10月25日出生于漯河市舞阳县马村乡庞店村,属农业户口。1992年考入漯河市工业学校,考入后从庞店村迁入学校集体户口,变为城镇户口,考入前一直在庞店村居住。庞永刚在购买该房产时仍为城镇户口。该房产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权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冯庄村委会分给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的宅基地,虽然由被告庞永刚长期居住,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权证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等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本案中被告庞永刚在购房时系城镇居民,不属冯庄村委会内部成员,不具备购买原告梁梅英和被告万相臣房屋的主体资格;其"买房"后,又未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的过户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被告庞永刚与被告万相臣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当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梁梅英与被告万相臣应返还被告庞永刚房款30000元,被告庞永刚应将房屋交付原告梁梅英与被告万相臣,被告庞永刚称花30000元用于装修,未提供证据,但该损失确实存在,原告梁梅英与被告万相臣也应赔偿。被告庞永刚要求确认买房协议有效,并要求原告梁梅英与被告万相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如果还有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相臣与被告庞永刚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庞永刚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购买的房屋返还原告梁梅英。
三、原告梁梅英、被告万相臣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庞永刚购房款30000元,并赔偿被告庞永刚房屋装修费用30000元。
四、驳回被告庞永刚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