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成海。
          委托代理人:王 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光明。
          委托代理人:李兵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兵团。
          申请再审人李成海与被申请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云民一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成海不服,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成海申请再审称:因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该诉争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使我无法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成海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李光明辩称: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李成海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李成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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