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小爱,女,1970年3月10月出生,汉族,平舆县盐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顾振山,男,1963年1月1日出生。
被告平舆县盐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丁喜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巧凤,该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刘汉,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范小爱诉被告平舆县盐业管理局(下称盐业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小爱及委托代理人顾振山,被告委托代理人许巧凤、王刘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小爱诉称,2006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小区购房合同,原告按合同规定选定了房屋,预付了30000元定金。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很清楚,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20日内一次性付清。可是被告不按合同履行,合同第二条原告选定的是四层东户,每平方米600元,可被告多次涨价,原告按合同价格被告不收退回,合同第九条规定,交工时间以购房之日起为准,工期12个月。2007年1月10应交工,可现在一直未向原告交房使用而且还涨房价,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谈无果,特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本案责任,应由开发商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理由是盐业局与范小爱签订的购房合同,因范小爱是盐业局职工,所交房款盐业局只是代收并交给了开发商腾飞公司,故应由腾飞公司承担上述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平舆县盐业局盐业小区购房合同,甲方为平舆县盐业局,乙方为范小爱,合同约定:1,盐业小区有四栋楼组成,为砖混结构,每栋共五层,底层为储藏室,一梯两户,一至五层为住宅层,共计五个单元。2,盐业小区每栋四层每平方米600元,车库每平方米700元。3,乙方选定住房为1号楼2单元四层东户,住房共105平方米,面积以最后测量为准。4,乙方选定住房后,预付该套房价额50%房款定金计30000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20日内一次性付清(以交款收据为准)。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优惠房款总额的1%。5,乙方付清购房款后,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否则甲方有权出售该房屋。6,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其办证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9,交工时间:以购房之日起为准,工期为12个月,如超期一天罚施工队500元,兑现给购房户。10,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平舆县盐业管理局(印鉴),乙方范小爱(签字)。2006年元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范小爱于2007年元月10日交付购房款30000元,并由被告下属盐业公司财务出据收据一张,编号为0006987。2008年5月12日,原告范小爱向被告交付购房款40000元,收据副联编号为0004532,因盐业局要求房屋涨价,又将款退还给原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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