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郑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桂枝,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司建生,男,汉族,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外环与商务东四街交叉口联合置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万鹏,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汉杰、郭华,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晓晖,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官丽丽,女,汉族。
上诉人范桂枝因房产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范桂枝的委托代理人司建生、董新生,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华,被上诉人郑晓晖及上官丽丽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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