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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拖延过户,视为条件成就

2023/7/21 15:23:00

为阻止给付他人款项,在有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却故意不作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给付他人款项。

  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23日,原告男方刘某与被告女方冷某在民政局经协议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于2009年9月19日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离婚后归女方冷某所有,女方冷某付给男方刘某人民币20万元,男方刘某必须协助女方冷某办理好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冷某负担。女方付给男方20万元的条件是在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一日内,女方支付上述款项。离婚后,女方冷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在原告刘某督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20万元款项情况下,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拖着不去办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支付后续款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男方刘某与被告女方冷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由被告给付20万元给原告,属附条件的约定,即原告在协助被告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条件成就后,被告才支付20万元款项给原告。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后长达1年的时间里,原告不断督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总以无钱为由不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而也不支付20万元款项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属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生效条件的成就。据此,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冷某支付2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再以上述产权过户完毕为前提条件,即该产权是否过户,已不妨碍被告冷某向原告刘某支付20万元款项,故法院判决由原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冷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冷某承担;被告冷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某人民币20万元整。

   本案判决说明,一方故意不正当地阻止约定生效条件的成就,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视为条件成就,阻止条件成就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