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xx,男,xx年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宿舍+++单元****室,通讯地址xx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告:xx人民政府,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涉及农干校宿舍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涉及农干校宿舍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31日,被告将其制作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张贴于农干校宿舍予以公布,方案以徐州市2015年 棚改计划为由涉及原告所有的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征收补偿。
一、该方案将独立小区十几年房龄多层楼房列入棚改计划违背客观事实和生活常识。
二、该方案将农业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简称农干校)宿舍独立地块纳入农科院地块,违背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常识。
三、该方案将不存在房屋的农田地块列入棚改计划,违背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常识。
四、该方案对原告所有的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予以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
五、该方案属于被告滥用职权。农科院地块是农田,其改造只能是耕作方式或者种植方式的改变,不可能存在房屋征收补偿,也不需要政府制定方案。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被告做出的方案违背客观事实和生活常识,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6年2月3日
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方案违背事实、违法
证据三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涉及农干校宿舍的《农科院地块改造居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复印件证明被告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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